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佳木斯市抚远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〔2024〕抚远01号

索引号 230883生态环境局1217202413179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、环境保护,环境监测、保护与治理,
发文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
发布日期 2024-04-09 成文日期 2024-04-08 14:04
生效日期 2024-04-08 14:04 废止日期 2027-04-08 14:04 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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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

佳环罚〔2024〕抚远01号


高**:

公民身份证号:23900419700815**** 

地址:抚远市浓桥镇新远村一组

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对高**违规筑坝行为开展调查,发现高**在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违规修筑土坝,总长度475米,平均宽度约0.2米,总面积为95平方米,平均坝体高度0.35米,体积为33.25立方米。  

以上事实,有以下证据为凭:

1.《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》两份(提供时间:2024年2月29日、提供单位: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,证明内容:当事人违法事实)。

2.《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》一份(提供时间:2024年2月28日、提供单位: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,证明内容:当事人违法事实)。

3.电子执法证复印件一份(提供时间:2024年2月28日、提供单位: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,证明内容:执法人员身份)。

4.现场检查照片一份(提供时间:2024年2月28日、提供单位: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,证明内容:当事人高**在黑龙江三江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违法修筑土坝活动)。

5.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份(提供时间2024年2月28日、提供单位: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,证明内容:当事人国有土地信息)。

6.身份证复印件一份(提供时间2024年2月28日、提供单位: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,证明内容:当事人信息)。

7.线索移交书一份(提供时间2024年2月28日、提供单位: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,证明内容:抚远市抚远镇生德库村西南约6公里处一林地涉嫌挖沟筑坝的违法行为。)

8.证明一份(提供时间2024年3月3日、提供单位:抚远市浓桥镇新远村,证明内容:修坝筑坝仅是为了治理耕地无开垦行为。

9.测量计算检验报告一份(提供时间2024年3月10日、提供单位:佳木斯市永红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抚远分公司,证明内容:违法修筑土坝面积)。

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》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外,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:(一)开垦、挖沟、筑坝、堆山;(二)填埋、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,排放生活污水、工业废水;(三)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;(四)砍伐林木、采挖泥炭、勘探(国家公益性勘探除外)、采矿、挖砂、取土;(五)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繁殖区及其栖息地;(六)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、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;(七)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;(八)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备;(九)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。对于违反前款第一项、第三项规定以及填埋、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、采挖泥炭、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,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、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对实施违法行为的施工机械、设备和工具进行查封、扣押,的规定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和《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已设立湿地管理机构的,由湿地管理机构给予处罚;未设立湿地管理机构的,由湿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:(三)开垦、挖沟、筑坝、堆山、填埋、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、采挖泥炭、擅自改变湿地用途以及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的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。开垦、填埋、倾倒垃圾、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,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;挖沟、筑坝、堆山、采挖泥炭的,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;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的,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”的规定:依据《国务院办公厅第一足球网_足球比分波胆-论坛|直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国办函〔2020〕18号)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(2020年版)》,原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“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、修路、筑坝、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”由生态环境部门执法。根据违法情节,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处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伍拾元整(?6650元整)。

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下达了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(事先)告知书,佳环罚告字{2024}抚远01号,你于2024年3月21日收到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(事先)告知书,佳环罚告字{2024}抚远01号,未申请听证复议,视为你放弃听证要求。

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2024年4月8日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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